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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 2025-02-25
一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**法》相关内容
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
**百一十四条放火罪
放火、决水、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、放射性、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,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**。
**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、买卖、运输、邮寄、储存枪支、**、**罪
非法制造、买卖、运输、邮寄、储存枪支、**、**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**;情节严重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**、无期徒**或者死**。非法制造、买卖、运输、储存毒害性、放射性、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,危害公共安全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单位犯前两款罪的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照**款的规定处罚。
**百二十七条**、抢夺枪支、**、**、危险物质罪
**、抢夺枪支、**、**的,或者**、抢夺毒害性、放射性、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,危害公共安全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**;情节严重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**、无期徒**或者死**。抢劫枪支、**、**的,或者抢劫毒害性、放射性、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,危害公共安全的,或者**、抢夺国家机关、军警人员、民兵的枪支、**、**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**、无期徒**或者死**。
**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
违反爆炸性、易燃性、放射性、毒害性、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,在生产、储存、运输、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,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**或者拘役;后果特别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**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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